为解决因当事人逃避、消极配合处理而造成部分涉嫌酒驾、再次酒驾、醉驾等重点道路交通违法久拖未决的情形,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已通过邮寄送达处罚告知书的方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要求其于2023年11月1日前到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对部分逾期不接受处罚的交通违法嫌疑人适用传唤手段实施违法处罚的指导意见》(湘公交传法【2020】54号)之规定,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对告知后一个月内仍未接受处理的驾驶人实施缺席直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日期为期7天,2023年11月16日至2023年11月23日止。
二、公告告知期满后,对仍未接受处理的当事人的道路交通违法案件实施缺席直裁。
三、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酒驾、二次酒驾、醉驾未处理驾驶员名单
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