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两卡”人员被判处刑罚的公告当前涉“两卡”行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相关犯罪活动突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重侵蚀社会诚信根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卡)、电话卡或支付账户的单位、个人及相关组织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同时还会被予以信用惩戒,5年内将暂停其银行账户(卡)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新开户。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现将部分参与涉“两卡”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判处刑罚人员向社会予以公告。阳某宁,男,19岁,荷香桥镇树竹村人。因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助他人从事网络诈骗,从中获利400余元,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郑某国,男,52岁,荷香桥镇田中村人。因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助他人从事网络诈骗,从中获利4000余元,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周某,男,20岁,荷香桥镇竹叶村人。因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助他人从事网络诈骗,从中获利800余元,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向某辉,21岁,荷香桥镇竹叶村人。因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助他人从事网络诈骗,从中获利1500余元,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戴某傲,21岁,荷香桥镇桐木桥村人。因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助他人从事网络诈骗,从中获利3900余元,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刘某,32岁,荷香桥镇白山村人。因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助他人从事网络诈骗,从中获利500余元,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下一步,公安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对涉“两卡”人员,涉嫌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最大限度彰显刑罚威严。隆回县公安局 2022年7月12日
关于涉“两卡”人员被判处刑罚的公告
当前涉“两卡”行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相关犯罪活动突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重侵蚀社会诚信根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卡)、电话卡或支付账户的单位、个人及相关组织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同时还会被予以信用惩戒,5年内将暂停其银行账户(卡)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新开户。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现将部分参与涉“两卡”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判处刑罚人员向社会予以公告。
阳某宁,男,19岁,荷香桥镇树竹村人。因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助他人从事网络诈骗,从中获利400余元,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郑某国,男,52岁,荷香桥镇田中村人。因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助他人从事网络诈骗,从中获利4000余元,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周某,男,20岁,荷香桥镇竹叶村人。因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助他人从事网络诈骗,从中获利800余元,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向某辉,21岁,荷香桥镇竹叶村人。因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助他人从事网络诈骗,从中获利1500余元,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戴某傲,21岁,荷香桥镇桐木桥村人。因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助他人从事网络诈骗,从中获利3900余元,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刘某,32岁,荷香桥镇白山村人。因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助他人从事网络诈骗,从中获利500余元,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下一步,公安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对涉“两卡”人员,涉嫌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最大限度彰显刑罚威严。
隆回县公安局
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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