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洞口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在该起案件中,法院贯彻“谦抑、善意、审慎”的司法理念,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发挥刑事审判震慑作用的同时,也避免冲击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助力营商环境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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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文某某长期从事房地产开发。从2008年开始,文某某经营的房地产项目规模越来越大,自有资金满足不了房地产项目的资金需求。为了解决资金短缺问题,文某某以经营的项目资金需求量大、急需资金周转为名,对外透露消息称谁手上有闲余的资金,可以放到其手中用于项目资金周转,承诺支付利息月息2分至3分不等。2008年至2016年,其采取口口相传的方式,分别向不特定对象借款,借款金额共计1374.7万元,已偿还1095万元,另用车库、房产抵偿了部分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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