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绰号“眼镜”)
男,汉族,1976年5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安岳县乾龙乡。因本案,于2020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岳县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
案发后,陈某某住院治疗78天,产生医疗费127120.74元,陈某某已垫付31760元,鉴定费1800元。陈某某所作伤残等级评定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陈某某身体所受损伤残疾等级为八级、八级、九级、十级;误工期酌定为180日、护理期酌定为90日、营养期酌定为90日。江某某住院治疗6天,产生医疗费14388.94元,出院医嘱建议全休2个月。
安岳县人民法院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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