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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社会保障政策20问,个个关乎你的利益

安岳电视台 2020/6/12 10:11:21

没得工作单位的居民可以参保不?

如何补交中断的保险呢?

养老保险中断影响养老金待遇领取吗?

……

相信很多市民朋友都很想了解

这些社保问题

今天

安岳县社会保障局给大家带来

社会保障政策20问

请大家阅读收藏↓↓↓

1.问:没得工作单位的居民可以参保不?

  答:女未满50周岁、男未满60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居民可以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可按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至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

2.问:参保人员到达领取养老待遇年龄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时间未满180月,何时领取养老待遇?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但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2011年6月以前参加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3.问:参保人员到达领取养老待遇年龄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时间未满180月,不想继续缴费了,如何处理?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问:参保人员在多地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达领取养老待遇时,在哪里领取养老待遇?

  答:按照国办发[2009]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六条规定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问: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都是属于个人吗?

  答:养老保险是由单位和个人按照一定的比例共同缴纳的,其中个人缴纳的部分存储在个人的养老账户中,单位缴纳的部分存储在国家统筹养老基金中。按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人员也只有个人账户存储额属于个人。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并且达到了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则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6.问:单位工作4年,单位没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单位补交这四年的社保吗?

  答:可要求用人单位与您签订劳动合同手续后,提供补缴期间工资发放会计原始凭证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保费补缴手续。

7.问:自2005年6月到现在单位没有给我交社保,单位可以给我补缴吗?

  答:可以,若你与用人单位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可由用工单位携带劳动合同、装订成册财务记账凭证、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到单位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补缴手续。

8.问:从2002年开始缴费,中间断开3年,现在一直正常缴费,断开的这几年对我有影响吗?

  答:根据社会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前后累计计算。您中断缴费期间如未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则不能补缴,也不计算缴费年限。

9.问:单位欠缴2008至2012年的社保,可以要求单位补交吗?

  答:如果您与所在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间,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您可以要求其办理社保费补缴手续。

10.问:个人社保是从2017年6月中断,现在已找到新单位,如何补交中断的保险呢?

  答:如果您断保期间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向社保局提供劳动合同、补缴期间的工资发放会计原始凭证申请办理社会保险补缴手续。如未建立劳动关系,则不能补缴。

11.问:参保单位职工发生了工伤应该怎么办理?需要注意些什么?

  答: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后,首先应立即将伤(病)职工送往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如遇伤情危重等特殊情况可就近抢救,待受伤职工情况稳定后须转入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接受治疗。

  我县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是:安岳县人民医院、安岳县中医医院、安岳县第三人民医院;然后参保单位于48小时内在“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办事大厅”上填写《工伤备案表》,待工伤职工首次报销工伤保险待遇时提交至社保局,于发生工伤的30日内,向资阳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工伤职工伤情明显好转后,须向资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伤残程度鉴定申请;最后,工伤职工拿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和《伤残鉴定结论书》后,备齐相关资料就可以向社保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了。

12.问:如果工伤认定后可以申报哪些待遇?

  答:工伤认定后可以申报以下待遇:工伤医疗费;评了伤残等级的,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可以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社保局还将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因工致残劳动合同期满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等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还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社保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单位支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社保局还将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职工因工死亡的,其供养亲属可以在社保局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3.问: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我发生了工伤如何办?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期间,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有关费用。

14.问:养老保险多缴5年,养老金能多拿一档吗?

  答: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是以月为单位计算的,每多缴一个月都会影响养老金待遇,并没有以5年一档计算待遇的办法。

  退休养老金是根据每个人平均缴费工资水平,缴费年限、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平均工资等计算,从来“没有按档次领取养老金”的政策。

  举个例子说,一位养老保险缴纳了15年1个月,另一位缴纳了15年2个月,那么,在计算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时,要折算为年,那么,缴纳了15年1个月的,缴费年限为15.08(1/12=0.833333,保留两位小数);另一位缴纳了15年2个月的,缴费年限为15.17(2/12=0.166666,保留两位小数)。

15.问:缴费满15年,就停保等待领取养老金的弊端?

  退休的基本条件之一缴费满15年,很多人认为自己交够了15年,就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可以办退休了,但是等到退休后才发现自己的退休金只有几百元,看到别人领好几千,这时再来后悔已经来不及了。其实这是一个人认识上误区,社保缴费满15年,可以办理退休,这只是一个基本的条件,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停缴了,停缴了对自己的损失是非常大的。计算养老金基本原则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时间越长,缴费金额越高,今后的退休待遇就越高。个人养老金核算是根据根据每个人平均缴费工资水平,缴费年限、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来计算的。缴费基数越高,缴费时间越长个人账户里的资金越多,缴费年限越长,每个月的养老金就越高。

16.问:养老保险中断影响养老金待遇领取吗?

  答: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缴够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正常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

17.问:行动不便,或居住在异地养老人员,如何进行社会保险待遇生存认证?

  答:(1)养老人员行动不便,可就近到乡镇、社区、村人社基层服务平台认证服务点进行认证;

  (2)行动不便的可通过电话联系社区工作人员上门服务;

  (3)通过“资阳人社”、微信公众号、四川人社、资阳人社APP进行网上认证;

  (4)如养老人员到医院看病并报账通过数据共享进行时认证,一年内不必再次认证。

18.问:如何申领退休人员死亡待遇?

  答: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后,由亲属提交申领所需资料到政务中心社会保险经办窗口申请办理。

所需资料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下户证明。

  (2)民政部门出具火化证和收据原件、复印件或违法土葬罚款收据原件、复印件。

  (3)死亡证明材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人关系证明材料(须经村、社区、政府签字盖章确认,医院死亡的请出具医院的死亡证明);死者身份证、社保卡原件,申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领人《承诺书》。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19.问:死亡养老人员领不领得到丧葬抚恤费?

  答:火化的养老人员,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费(省平工资4个月)和抚恤金(本人养老金8个月),其遗属提供资料办理后一次性发放;土葬的养老人员只能领取抚恤金(本人养老金8个月),其遗属提供资料办理后一次性发放。

20.问: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瞒报、谎报死亡信息,骗取、冒领养老金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瞒报、谎报死亡信息,骗取、冒领养老金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根据《社会保险法》九十四条规定,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电话

统筹股:02824524469

退管股:02824525119

工伤股:0282452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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