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
通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依法采取处置措施;情节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现通告如下。
一、越级走访,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但拒不按照规定推选代表,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不依照法定程序申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在信访接待场所多次缠访的。
二、在公共场所聚众实施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静坐滞留、张贴散发材料、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等行为,或者实施跳楼、服毒等自杀、自伤行为以及扬言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
三、在国家机关聚众围堵大门通道,强占办公场所,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或将老、弱、病、残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员弃留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的。
四、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的。
五、聚众扰乱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影院、展览会、运动场及周边公共场所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的。
六、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的。
七、侮辱、殴打、威胁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八、煽动、组织、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九、 设立网站、通讯群组,用于在信访活动中或以信访为名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虚假信访信息,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和其他帮助的。
十、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安岳县委政法委员会
安岳县人民法院
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安岳县公安局
安岳县司法局
安岳县信访局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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