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资讯 安岳男子外出务工被拖欠3个月工资,上班途中突发疾病身亡…

安岳男子外出务工被拖欠3个月工资,上班途中突发疾病身亡…

12348安岳法网 2020/6/2 16:04:20

案件基本情况 


农民工杨某某,男,54岁,家住安岳县双龙街乡。于2018年7月初到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工地当模板工人。同年11月15日上午8时许,在工地食堂吃早饭准备去上班,刚与工友走到食堂外的院坝中突发疾病倒在地上,送重庆市医科大学附属大学城医院抢救,于当日9时许死亡。死者家属找到工会,请求法律援助。



调解过程 

安岳县总工会接到维权请求后,指派双龙街乡工会联合会委员代某某负责组成维权组代理本案。维权组与杨某某亲属于2018年11月15日赶到事发地,在了解清楚基本事实后,立即与用人单位负责人、项目部经理等人取得联系,当晚进行首次协商。用人单位表示:杨某某突发疾病不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此本案只能按一般疾病死亡处理,根据重庆市的相关规定,对其家庭的补助11万元。维权组长代某某说:通过我们调查了解,杨某某7时30分吃完早饭后准备去上班,当和工友谈到他们被欠三个多月的工资时,即说要去将工资讨到再上班,从饭堂走出不远突发疾病倒地。如按正常疾病理赔,对杨某某是不公的,请用人单位充分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给予赔偿。死者家属要求按因工死亡赔偿120万元。双方各持已见,首次商谈不欢而散。


当晚,维权组连夜对该案再次进行分析,认为按疾病死亡理赔太少,按因工死亡又没有充分理由,于是向县总工会请求指导。维权中心工作人员在听取情况后给出意见:杨某某突发疾病虽不是在实际的工作岗位上,但他从工人饭堂吃饭后出来是准备上班的,那一段行程是进入工作岗位的必须的预备阶段,是有因工的因素的;工资被拖欠,情绪焦虑,也是发病的诱因,与一般的疾病在突发时间上、地点上、外因上都有显著区别,不能单纯以疾病死亡的标准补偿,这样是有失公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视为因工”来考虑进行补偿。通过维权组的据理力争,经四天五次反复协商谈判,赔偿金额从最初的11万元增加至60万元,最终于2018年11月1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由公司一次性补偿杨某某丧葬费、救济金及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63.5万元。



案例点评

本案争论的焦点是杨某某在上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杨某某这个上班途中可否认定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对杨某某是按一般疾病补偿或是“视同工伤”补偿。《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这个“上下班途中”的表述,显然是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延伸到上下班途中。本案中的杨某某早已是该公司的员工,就餐的地点是公司安排的,餐后是因去上班在途中突发疾病死亡,这个途中是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的立法精神的,应该认定杨某某是在工作岗位突发疾。通过争论,用人单位认可了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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