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或租借自己的
银行卡、电话卡、身份证
就能轻轻松松获取高额报酬?
看似是“赚钱捷径”
殊不知是迈进了犯罪的深
近日,白毛坪派出所主动出击、深挖线索、强力推进,向涉银行卡、电话卡黑灰产违法犯罪活动发起凌厉攻势,共抓获涉“两卡”犯罪嫌疑人2名。
案例一:杨某昌,男,28岁,白毛坪镇白毛坪村人,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在进行跑分的情况下依旧介绍多人出借银行卡为犯罪分子进行跑分,现依法被我局刑事拘留。
案例二:李某溢,男,25岁,白毛坪镇大坳头村人,明知他人是在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仍出借其父亲名下的电话卡为犯罪分子提供便利,现依法被我局行政处罚。
一是为诈骗等犯罪活动贴上了“护身符”。受害人将钱款汇入这些电话卡、银行卡、网络资金账号后,警方追查到此账户时,由于是你的银行卡,对核查犯罪分子的真实身份增加了难度。二是为洗钱等犯罪行为披上了“隐身衣”。犯罪分子把资金转移到借来或买来的电话卡、银行卡、网络资金账号中,再与人勾结以虚构交易方式套取现金,实现资金的转移,非法资金可能被“合法化”,给警方的追查和打击增加了难度。“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简单来说,就是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电信诈骗)还为其提供帮助的犯罪。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出租、出借、出售或帮犯罪分子收钱,将都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保护个人信息,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手机、银行卡、网银U盾等。
不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金融账户,包括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及支付二维码等。
不登录或点击来历不明的网址、短信及邮件,不轻易添加陌生人为好友。
通过正规渠道办理银行账户业务,在ATM机等自助设备操作时,注意安全防范。
从正规渠道下载安装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安全控件和客户端软件,关闭计算机系统远程登录功能。
如发现有买卖电话卡、银行卡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
买卖、租借“两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切勿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犯罪分子。广大市民应提高防范意识,严守法律规定,拒做“两卡”犯罪“工具人”!
供稿单位:白毛坪派出所、政工室
通讯员:杨政、康浩波
来源:城步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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