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爱花,女,汉族,1978年12月出生,2003年8月取得小学数学学科教师资格,证书编号:20024306321000543。2021年10月20日被新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经局党组研究,认为刘爱花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刑事处罚,丧失教师资格,决定注销刘爱花教师资格并收缴证书。
日前,新宁县监委对新宁县思源实验学校原财务人员刘爱花严重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刘爱花利用担任新宁县思源实验学校财务人员的职务便利,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贪污犯罪和挪用公款犯罪。
刘爱花身为国家公职人员,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毫无纪法意识,其行为已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新宁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新宁县委批准,由新宁县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追缴挪用款项;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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