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将以下十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公布其相关信息。
公布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院将及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相关人员信息。(此处是指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予以删除。)
特此公告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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